“居住”问题历来为民生之重。2016年,习近平总书记指出“要准确把握住房的居住属性”、“住房只住不炒”,强调房屋的根本属性是“居住”,要保障“人民住有所居”。2020年颁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(以下简称《民法典》)是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居住权的物权地位。
本文立足于居住权的现有法律规定,以及《民法典》正式规定居住权之前关于居住权的法律表述,对居住权进行解读,并将居住权与租赁进行对比分析,研究居住权对租赁的影响。
一、《民法典》关于居住权的规定
第366条:“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,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、使用的用益物权,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。”
第367条:“设立居住权,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。
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:(一)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;(二)住宅的位置;(三)居住的条件和要求;(四)居住权期限;(五)解决争议的方法。”
第368条:“居住权无偿设立,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设立居住权的,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。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。”
第369条:“居住权不得转让、继承。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,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”
第370条:“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,居住权消灭。居住权消灭的,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。”
第371条:“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,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。”
关于《民法典》中带抵押销售的法律分析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(已废止,以下简称《物权法》)第191条规定:“抵押期间,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,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。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,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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居住权对租赁的影响
“居住”问题历来为民生之重。2016年,习近平总书记指出“要准确把握住房的居住属性”、“住房只住不炒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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