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居住权对租赁的影响

  2021-12-12 13:15:43  查看:4887次

“居住”问题历来为民生之重。2016年,习近平总书记指出“要准确把握住房的居住属性”、“住房只住不炒”,强调房屋的根本属性是“居住”,要保障“人民住有所居”。2020年颁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(以下简称《民法典》)是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居住权的物权地位。


本文立足于居住权的现有法律规定,以及《民法典》正式规定居住权之前关于居住权的法律表述,对居住权进行解读,并将居住权与租赁进行对比分析,研究居住权对租赁的影响。


一、《民法典》关于居住权的规定


第366条:“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,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、使用的用益物权,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。”


第367条:“设立居住权,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。


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:(一)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;(二)住宅的位置;(三)居住的条件和要求;(四)居住权期限;(五)解决争议的方法。”


第368条:“居住权无偿设立,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设立居住权的,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。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。”


第369条:“居住权不得转让、继承。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,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”


第370条:“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,居住权消灭。居住权消灭的,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。”


第371条:“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,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。”